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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3:20:50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5.29)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三)

  贷款发放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归还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罚息。

  贷款期限

  (1)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而非批准)。

  (2)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贷款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贷款利率

  (1)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2)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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