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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开增发条件(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3:43:09 字体:

 《经济法》知识点:公开增发条件(5.29)

公开增发条件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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