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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1:57:42 字体:

 《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5.2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③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②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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