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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储蓄存款(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3:08:40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储蓄存款(5.29)

个人储蓄存款

  个人储蓄存款可以分为定期储蓄存款和挂失储蓄存款。

  1.定期储蓄存款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

  3.挂失

  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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