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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1:47:29 字体:

 《经济法》知识点: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5.29)

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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