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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1:24:40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5.29)

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1】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注意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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