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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分类(06.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1 17:20:01 字体:
  经济法主体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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