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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06.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1 12:49:28 字体:

抵押权的实现

  1、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2、所得价款没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重复抵押,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2、均已登记的:看登记日期先后,日期相同的,按债券比例受偿。

  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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