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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物登记(06.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1 12:48:11 字体:

抵押物登记

  1、四种财产,设定抵押,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后,抵押权设立,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合同生效。

  (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归为不动产。

  2、动产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财产抵押: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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