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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
1、四种财产,设定抵押,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后,抵押权设立,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合同生效。
(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归为不动产。
2、动产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财产抵押: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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