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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06.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1 16:02:40 字体:

票据的伪造

  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虚构人的名义,包括:

  (1)票据的伪造:伪造出票人的签章、盗盖出票人的印章;

  (2)签章的伪造: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

  (3)后果: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伪造人:因票据上无其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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