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合同的转让
1、概念: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无须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效力。
3、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况:
(1)因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券;
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合同内容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合同义务的转移
需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有权拒绝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或延期履行的责任。
5、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需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外,还需遵守《合同法》规定。
6、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
合并:合并后的法人取得权利和义务。
分立:有约定按约定(内部约定无用),无约定的,分立后的企业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推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计划表
免费老师讲座: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教材变动解析汇总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对比情况汇总(含word版免费下载)
2015中级职称教材上市 再购五册直达免快递费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