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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06.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3 15:30:46 字体:

抵押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建筑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材料、半成品、成品;

  在建工程(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其他。

  2、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注意小细节: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地上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一并处理后对建筑物的价款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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