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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建筑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材料、半成品、成品;
在建工程(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其他。
2、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注意小细节: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地上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一并处理后对建筑物的价款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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