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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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