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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06.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2 09:54:16 字体: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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