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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丧失胜诉权(06.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8 16:39:03 字体:

丧失胜诉权

  (1)主体:当事人(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院不主动,需债务人主张。

  (2)时间: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不在规定时间主张,债权人捡回胜诉权。

  (3)途径:当事人(债务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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