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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抽逃出资(06.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8 17:08:14 字体: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形态

  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监事)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得”提出相同请求。(因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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