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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投资协议效力
(1)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出资约定合法,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①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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