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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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