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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的义务(06.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23 14:36:47 字体:

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性规定)。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任意性规定)。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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