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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出资方式(06.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23 15:16:35 字体:

中外合资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场地使用权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4.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2)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3)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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