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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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