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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 |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 |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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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抗辩 |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 |
抗辩的限制 |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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