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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付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08:12:38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提示:

商业汇票 远期票据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可不为付款提示:

  (1)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2)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4)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二、支付票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审查义务仅限于汇款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总结】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票据权利消灭期限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对出票人的消灭时效
银行汇票 无须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无须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
本票 无须承兑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无须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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