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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实质条件:
(1)到期拒绝付款
(2)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到期日前,承兑人货付款人死亡、逃匿
(4)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
2.形式要件:
(1)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获得拒绝证明(不能提供拒绝承兑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二、追索权的行使
被追索人 | 主体 |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
顺序 |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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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
通知 | 要求 | 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
后果 |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 |
金额 | 首次 |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再次 |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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