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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追索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08:12:38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实质条件:

  (1)到期拒绝付款

  (2)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到期日前,承兑人货付款人死亡、逃匿

  (4)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

  2.形式要件:

  (1)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获得拒绝证明(不能提供拒绝承兑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二、追索权的行使

被追索人 主体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顺序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责任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通知 要求 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金额 首次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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