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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保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08:12:38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汇票的保证

  一、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住所
不得记载事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总结:附条件的结果

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二。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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