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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11:22:11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一、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应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二、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活期:每年6月30日计息一次

  定期:支取日即为结息日

  逾期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

  部分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挂牌日活期

  利率调整:定期,按开户日挂牌公告定期;活期,按开户日挂牌公告活期。

  2、存款支取规则:

  (1)取款时应向存款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存款凭证,必要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件。

  (2)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办理。

  3、挂失规则:

适用 记名式:可以挂失
不记名式:不能挂失。
程序 ①期限:挂失7天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②方式: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责任 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查询、冻结和扣划 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查询、冻结 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与刑事案件打交道的+证监会)
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

  (1)合法继承人: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

  (2)继承权有争执: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1)禁止公款私存。

  (2)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①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②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③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④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⑤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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