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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14:32:25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责任:(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①自愿退伙:

协议 约定了合伙期限+一致同意
通知 未约定期限+无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

  ②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除名 (法定事项)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2)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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