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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3 14:26:23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

  (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适用: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不适用: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口诀】投资存在(债)本息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种类:

  起点 年限 情形
一般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 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情形
短期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口诀】智商存贮(质伤存租)
长期 3年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自损害发生日起算,不超事故发生6年
4年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合同

  2.起算:

侵权行为 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
【注意】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伤害需确诊,从确诊之日起算
约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有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不作为 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附条件、期限 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到达起
国家赔偿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①人身伤害:离船之日;②运输期间旅客死亡:离船之日;③旅客离船后死亡:死亡之日且离船不得超过3年;④行李灭失:离船之日
航空运输 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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