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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追究
追究者 | 股东 | 发起人 | 恶意受让人 | 董事、高管、监事、实际控制人 |
公司或其他股东 | 返还本息 | 与股东连带 | 与股东连带(有限公司特有) | × |
债权人 |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 |
(1)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注意】原先的条款“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被取消,理由是新《公司法》中不再要求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
(2)责任
抽逃股东 | 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 |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 | |
公司或其他股东 | 返还本息 | 与股东连带 | 相应责任 |
债权人 |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抽逃出资本息内承担 |
股东权利的限制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资格的解除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本条款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 【口诀】全不交,先催告,还不交,除名了 |
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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