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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 |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
仲裁组织之间独立 |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4.一裁终局原则(重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方式(NOT口头)
2.效力:
(1)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效力的异议:
(1)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1.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回避制度:
谁回避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何时提 |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谁决定 |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3.仲裁庭:
1-3人组成,3人的设首席仲裁员,一般开庭要求不公开,协议不开庭的,根据申请书答辩书裁决。当事人有权申请保全、有权辩论、可以质证证据、辩论终结,裁决庭应征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自行和解
(2)先行调解
5.裁决:
(1)形成: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示例】若甲乙丙三名仲裁员,其中甲为首席仲裁员。(1)结果是乙丙意见相同,甲有其他意见,那么按乙丙的意见;(2)结果是1:1:1,那么按照甲的意见。
(2)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效力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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