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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仲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3 11:42:08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仲裁组织之间独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重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方式(NOT口头)

  2.效力:

  (1)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效力的异议:

  (1)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1.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回避制度:

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何时提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谁决定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庭:

  1-3人组成,3人的设首席仲裁员,一般开庭要求不公开,协议不开庭的,根据申请书答辩书裁决。当事人有权申请保全、有权辩论、可以质证证据、辩论终结,裁决庭应征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自行和解

  (2)先行调解

  5.裁决:

  (1)形成: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示例】若甲乙丙三名仲裁员,其中甲为首席仲裁员。(1)结果是乙丙意见相同,甲有其他意见,那么按乙丙的意见;(2)结果是1:1:1,那么按照甲的意见。

  (2)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效力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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