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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
(一)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
保险合同 |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票据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注意1】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注意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1.程序:7日内立案→5日内通知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5日内发送原告,【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开庭且公开
简易程序:1.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2.程序:口头起诉,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
(三)执行程序
1.概念: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2.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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