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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4 13:52:47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所有权保留——适用动产

  1.取回标的物

  (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将标的物出卖、出质、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2)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2.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1)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2)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

  试用买卖

试用费用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不得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视为购买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
(2)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
(3)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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