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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具体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4 13:20:11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性质及效力

  1.性质:诺成、有偿、双务合同,一般为非要式合同

  2.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事实合同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除有相反证据。
预约合同 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即使合同未成立,凭预约合同可追究责任。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交易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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