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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滥用股东权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9 09:48:36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示例 滥用什么? 损害谁? 责任怎样?
故意欠高债,超过现有财产部分不还,应当追及股东个人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以低价卖商品给自己的亲属,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行使目的 共益权 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 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 仅以个人利益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以行使条件 单独股东权 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 自益权、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 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方可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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