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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资产并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4 13:34:29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产并购

先购买后设立 与资产等额部分出资:适用并购期限 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设立出资:适用设立期限 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有关规定。
先设立后购买 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并购期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超过资产等额部分出资:适用设立期限 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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