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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不得发行公司债券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6 11:44:03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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