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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以下4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账款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相关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盖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
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准备近期内出售。
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注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后续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核算: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1)股票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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