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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性房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支出
1、初始计量
以外购、自行建造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其计量方法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量方式基本相同。
成本模式下,其入账价值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公允模式下,其入账价值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
2、后续支出
(1)资本化支出
改扩建或装修完成后仍将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改扩建或装修期间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但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
完工后再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2)费用化支出
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业务成本)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一般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成本模式计量
(1)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等
(2)按月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3)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4)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的,按照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处理。
2、公允价值计量
自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相关信息,从而对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3)核算
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者做相反的分录
确认租金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量模式的变更
(1)满足一定条件可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能转为成本模式。
(2)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贷:投资性房地产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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