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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19 19:25:06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外转让:先约定,没有约定一致同意(约定——法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对内转让:有通知的要求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对外转让时,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发生存在两个前提:

(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没有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范围的限制。

(2)优先受让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注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视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法定要求,一致同意)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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