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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无效的民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01 16:52:16 字体: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无效的民事行为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第一章总论中关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知识点预习——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知识点练习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12周岁的李某订立的遗嘱

B、贾某以在马某的家里放炸药为要挟,迫使马某放弃对贾某的债权

C、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企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公司董事会收受贿赂而将价值5000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2000万转让出去

D、买卖毒品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中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选项B是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选项D是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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