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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关于“代理的种类”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知识点预习——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相关考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 |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
法定代理 |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
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 |
指定代理 | 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
【相关考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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