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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对贷款人的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2/07 16:09:0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对贷款人的限制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注意】但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向关系人贷款规定

(1)“关系人”的认定: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两不得:

①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贷款:(注意多选)

①不具备借款人资质;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建设项目贷款未取得批准文件;④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⑤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的。

5.自营贷款、委托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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