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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公司法人财产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08 15:47:48 字体: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公司法人财产权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知识点预习——公司法人财产权

1.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练习

单选题

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准备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当甲公司股东会审议此请求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B.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C.除乙公司外,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D.除乙公司外,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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