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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公司的种类”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预习——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 |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 (1)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相关考点】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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