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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中,关于“共同经营的判断”知识点的内容。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预习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节 共同经营
知识点预习——共同经营的判断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它区别于合营企业,后者是合营方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常见的单独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等。某些情况下,信托、基金也可被视为单独主体。
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该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一)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放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义务。
(二)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合营安排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则表明该安排是共同经营 ① 各参与方、占有权享有义务接受由该安排资产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 从而承担了该经济利益的相关风险,如价格风险、存货风险、需求风险等),如该安排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向合营方提供产出等;② 持续依赖于合营方经常该安排产生的负债,并维持该安排的运营。
二、练习
判断题
共同经营中的资产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资产,只需备查登记。( )
对
错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经营。对于共同经营中的资产,每一合营者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一定份额并据此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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