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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17 10:54:44 字体: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1)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募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1)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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