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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17 10:48:34 字体: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知识点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2.募集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法律对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二、练习

单选题

某三家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记载的下列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由某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公司章程由创立大会通过

D、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为公司股份总数的30%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所以选项A错误。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选项B错误。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所以选项D错误。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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