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第四章筹资管理(上)中,关于“吸收直接投资”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预习
第四章 筹资管理(上)
第三节 股权筹资
知识点预习——吸收直接投资
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
1.种类:
国家投资、法人投资、合资经营、社会公众投资
2.出资方式:
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风险较大)、特定债权(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
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主要有:
1)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
3)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4)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5)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现行法律法规对出资方式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