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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04 08:56:05 字体: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关于“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釆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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