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